中新網吉林新聞1月31日電 (譚偉旗 劉玥辛)近日,長春市寬城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。
據悉,2021年末,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吳某剛剛刑滿釋放不久,就因一時的貪念再次“重操舊業(yè)”。他先是租下制作假酒的儲物間,向各個飯店回收酒瓶及包裝盒等,并購買酒進行灌裝,一瓶瓶“金玉其外敗絮其中”的假酒便制作完成。
吳某剛隨后對這些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進行對外銷售。截止案發(fā)之日,吳某非法經營數(shù)額已達24萬余元。與此同時,巨大的利潤吸引了賣酒的李某,他與吳某取得聯(lián)系向其訂購假酒,并以高價銷售他人,最終,李某銷售金額達59萬余元,獲利30萬余元。
該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吳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被告人李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銷售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。
最終,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。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。
法官提醒,切勿心存僥幸心理,鋌而走險賺取不義之財,其結果只能是受到法律的制裁。廣大消費者應通過正規(guī)商店或官方渠道選購商品,同時提高鑒別能力,切不可貪圖便宜而掉以輕心,謹防上當受騙。如發(fā)現(xiàn)商品出現(xiàn)質量問題,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(完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