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長春新區(qū)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尋釁滋事罪一案。
據(jù)悉,被告人李某從外地來到長春落腳,兩天內(nèi)分別在長春新區(qū)周邊的麻辣燙店、燒烤店、小吃店、餃子館、鴨貨店及洗浴等場所頻繁“點起了小酒、吃起了小菜”“蒸起了桑拿”。
每次吃喝享受完畢,服務員提醒其結賬,李某均拒絕結賬并迅速離開。短短兩天,從未支付消費款項。
該院審理認為:被告人李某多次消費他人商品,不支付相應錢款強行離去,且并未與商家協(xié)商寫欠條,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,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。
法官介紹,隨意毆打他人、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他人、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、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,是尋釁滋事行為。
李某多次強行占用公私財物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該案中,被告人李某的行為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(guī)定的“占用公私財物”的情形,雖然涉案數(shù)額較少,但鑒于其實施“霸王餐”行為的次數(shù)達到多次標準,且有放火和尋釁滋事的刑事前科,故該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并責令其退賠各餐飲經(jīng)營者經(jīng)濟損失。
法官提醒,文明社會需要文明消費,大吃大喝后揚長而去的“霸王餐”行為是可恥的,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。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到自我約束,守好法律底線,理性消費,量力而行,切勿迷失自我,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,不要等到鋃鐺入獄后而追悔莫及。
法條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(guī)定:
有下列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
(二)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
(三)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情節(jié)嚴重的;
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。
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,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處罰金。(譚偉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