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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春朝陽法院: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,是借貸還是贈與?
發(fā)布時間:2024年09月02日 13:30 來源:中新網吉林 編輯:王思博

  中新網吉林新聞9月2日電 (譚偉旗 趙慧敏)近日,長春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開發(fā)區(qū)法庭審理了一起因父母為子女購房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,辦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案涉款項的性質作出認定,糾紛得到順利解決。

  據(jù)悉,董A系董B的父親,董B與閆某于2019年9月登記結婚。2019年12月,董A向董B轉賬。后董B與閆某在某房地產公司購買房屋一處。2022年5月,董B與閆某經法院判決離婚。2023年10月,董A訴至法院,要求董B與閆某共同償還借款。

  該院經審理認為,雖然按照傳統(tǒng)觀念,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較為普遍,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,子女成年后,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(yǎng)義務,并無繼續(xù)供養(yǎng)的責任。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,在父母沒有明確意思表示或無相關約定的情形下,不宜將父母的出資直接推定為贈與,而應當根據(jù)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標準,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判斷。

  最終,該院判決董B、閆某共同償還董A全部借款。

  法官介紹,父母為子女的生活提供經濟幫助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,但此時父母的出資并不應當然被視為贈與,父母一方提供證據(jù)證明借貸事實存在的,子女負有償還義務。

  該案中,董A主張其向董B、閆某借款用于購房,其提供的聊天記錄等證據(jù)足以證明董B及閆某向董A借款的事實存在,故董B及閆某應共同償還董A借款。(完)